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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6-04-05

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工业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甘肃省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

B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出让金为参照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代征地费用按照土地实际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代征地超出总用地面积3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扶持。

第七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1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5年内,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00%奖励;2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4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100%奖励;3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3年内由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建设期超过3年的项目,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八条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以其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平均纳税额达到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以企业缴纳的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基数50%的资金奖励;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奖励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企业缴纳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为奖励上限。

第九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参照享受第五条政策,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奖励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十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兰州新区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2、在新区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并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入驻兰州新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电量达到1000万千瓦时/年以上的(含1000万千瓦时/年),自建成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企业0.0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年末结算。

第十三条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100%奖励。

第十四条 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新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购或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以其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基数的20%奖励给采购或使用企业。

第十五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企业聘用新区户籍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每年给予企业为上述人员所缴纳社会保险费10%的奖励,并额外给予企业每年200元/人的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聘用非新区户籍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税务登记起5年内,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前2年100%、后3年50%奖励扶助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以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新区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其个人100%奖励。

第十八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企业职工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住房需求规模1000人及以上的,按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自主建设职工公寓和职工住宅小区,新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2、住房需求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根据企业的需求,在保障房用地范围内根据已批准的规划方案选定楼位自行建设,并按照建设面积承担项目前期费用和公建设施等相关配套费用。

3、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原则,新区有计划建成保障性住房为企业提供房源。

4、在新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中,根据“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的原则,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

B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行业内主营业务收入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在兰州新区投资建设其主营方向的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投产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的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2年内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产能的,停止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所述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引进人才优惠政策、金融业及其他服务业优惠政策已单独制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优惠政策如与兰州新区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内容将纳入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中,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兰州新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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